民爆器材仓库储存条件与炸材仓库安全距离
民爆器材仓库储存条件与炸材仓库安全距离
民爆器材仓库储存条件包括:(安全距离、建筑结构、防护屏障、消防、防雷、防盗报警措施)
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必须要符合《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》(GB50089—98)、《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》(GB15745—95)和《爆破安全规程》(GB6722—86)有关规定。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条件的,应立即责令限期整改。对已进行考核的企业,应按核定的库容量挂牌公示,未经核定库容量的仓库,应由主管部门核定后方可使用。
民爆器材储存仓库应严格按照核定库容量储存,不得超量储存。民爆器材堆放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,性质相抵触的不同爆破器材严禁一起堆放,应分库存放。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,安全隐患较严重的生产、经营企业和直供用户,按有关规定一律停业停产整顿。
民爆物品属高危化学物品,仓储条件十分严格,为了确保民爆物品仓储安全,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》规定,以及国防科工委对民爆器材仓库提出的安全设计适用标准,必须及时、从严控制各民爆器材公司炸材仓库四邻安全距离。
民爆公司炸材仓库四邻安全距离达到规范要求必须做到:严禁擅自批准在仓库四邻安全距离内建设民房和其它附属建筑。国土资源局在办理相关地段土地使用证时,要严格审查,对居民或单位申请在民爆仓库周边430米内的用地,一律不予批准使用。建设局要严格执行规划,对居民或单位在民爆仓库周边430米内的申请建房,一律不予批准建设。同时,在审批城镇改造村庄规划时,要按照民爆仓库周边430米内不作为小区、聚居区和小型工厂企业的要求进行规划,并确保在民爆仓库周边预留够500米的安全距离,以保障民爆仓库今后扩容需要。电力公司不得在民爆仓库周边430米内设置35KV以上的变电设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