井下炸药雷管箱的管理规定
二九十五条爆炸材料的贮存,地面爆炸材料库建筑结构(包括埋入式库房)及各种防护措施,总库区的内、外部an全距离等,一
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。
井上、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,一定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。
二百九十六条建有爆炸材料制造厂的矿区总库,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该厂1个月生产量,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
过3个月生产量。没有爆炸材料制造厂的矿区总库,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矿井2个月的计划需
要量,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6个月的计划需要量。单个库房的大容量:炸药不得超过,雷管不得超过万发。
地面分库所有库房贮存爆炸材料的总容量:炸药不得超过,雷管不得超过25万发。单个库房的炸药大容量不得超过。地面分库
贮存各种爆炸材料的数量,还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矿井3个月的计划需要量。
二百九十七条开凿平硐或利用旧平硐作为爆炸材料库时,一定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硐口一定装有向外开的2道门,由外往里一道门为包铁皮的木板门,二道门为栅栏门。
(二)硐口到近贮存硐室之间的距离超过时,一定有2个入口。
(三)硐口前一定设置横堤,横堤一定高出硐口1.5m,横堤的顶部长度不得小于硐口宽度的3倍,顶部厚度不得小于1m。横堤的底
部长度和厚度,应根据所用建筑材料的静止角确定。
(四)库房底板一定高于通向爆炸材料库的巷道的底板,硐口到库房的巷道坡度为5‰,并应有带盖的排水沟,巷道内可铺设轨道
,但硐室内不得铺设轨道。
(五)除有运输爆炸材料用的巷道外,还一定有通风巷道(钻眼、探井或平硐),其入口和通风设备一定设置在围墙以内。
(六)库房一定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,巷道内采用固定式照明时,开关一定设在地面。
(七)爆炸材料库上面覆盖层厚度小于时,一定装设防雷电设备。
(八)检查电雷管的工作,一定在爆炸材料贮存硐室外设有an全设施的专用房间或硐室内进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