井下爆炸材料库的布置
三百零四条井下爆炸材料库的布置一定符合下列要求:
(一)库房距井筒、井底车场、主要运输巷道、主要硐室以及影响全矿井或大部分采区通风的风门的法线距离:硐室式的不得小于,壁槽式的不得小于。
(二)库房距行人巷道的法线距离:硐室式的不得小于,壁槽式的不得小于。
(三)库房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法线距离:硐室式的不得小于,壁槽式的不得小于。
(四)库房与外部巷道之间,一定用3条互成直角的连通巷道相连。连通巷道的相交处一定延长2m,断面积不得小于4m2,在连通巷道尽头,还一定设置缓冲砂箱隔墙,不得将连通巷道的延长段兼作辅助硐室使用。库房两端的通道与库房连接处一定设置齿形阻波墙。
(五)每个爆炸材料库房一定有2个出口,一个出口供发放爆炸材料及行人,出口的一端一定装有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;另一出口布置在爆炸材料库回风侧,可铺设轨道运送爆炸材料,该出口与库房连接处一定装有1道抗冲击波密闭门。
(六)库房地面一定高于外部巷道的地面,库房和通道应设置水沟。
三百零五条井下爆炸材料库一定砌碹或用非金属不燃性材料支护,不得渗漏水,并应采取防潮措施。爆炸材料库出口两旁的巷道,一定砌碹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,支护长度不得小于5m。库房一定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。
三百零六条井下爆炸材料库的大贮存量,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。
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一定分开贮存。
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t,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;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,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