临时保管当天使用的爆炸材料时的相关规定
三百零一条在地面临时保管当天使用的爆炸材料时,可存放在棚子、帐篷、洞穴内或其他地点,但应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爆炸材料箱上一定覆盖帆布,防止雨淋日晒,箱下一定垫有厚度以上的垫木。
(二)炸药不得超过3t,雷管不得超过1万发,不成箱的雷管一定放置在加锁的专用箱子内。雷管一定放在距离炸药以外的地点。
(三)保管爆炸材料的地点距有人的建筑物、公路、铁路等的安quan距离,一定符合国家规定。
(四)保管爆炸材料的地点一定围有栅栏或铁刺网,并有警卫昼夜看守。
三百零二条开凿井筒或平硐时,可在距井筒或平硐口以及周围主要建筑物以外加设横堤,或以外不加横堤的专用房屋或硐室内贮存1天使用的爆炸材料,但大炸药贮存量不得超过。
三百零三条井下爆炸材料库应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。
爆炸材料一定贮存在硐室或壁槽内,硐室之间或壁槽之间的距离,一定符合爆炸材料安quan距离的规定。库房的发放爆炸材料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,但其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。
井下爆炸材料库应包括库房、辅助硐室和通向库房的巷道。辅助硐室中,应有检查电雷管全电阻、发放炸药、电雷管编号以及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和发爆器等专用硐室。